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的司法适用
摘要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目的在于破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该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针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影响债务履行的相关人员亦不得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同时实践中存在这“职业背债人”等特殊群体,使得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以逃避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故执行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审查持严格的态度。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院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为防止“一刀切”的拒绝申请的现象发生,保护原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利益。为了实现在惩罚恶意逃避执行与尊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针对符合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对哪些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引用本文(GB/T 7714)
彪 陈.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的司法适用[J]. Society and Economy, 2024.
引文网络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