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域下债权人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之认定
摘要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民法典时代,对于债权人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仍沿用了合同法时代的“诉讼或仲裁方式”,即如果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则认定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其权利。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该方式更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法院的审判效率,但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同时有悖公众常识,与现行法律体系和法院的改革方向相矛盾,使得法律效益可能低于法律成本,易导致法律不经济。因此,应当对该认定标准进行改良,采取“推定+反证”的方式,对于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的,推定其构成“怠于行使”,但债务人或次债务人能够反证的除外;对于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的,推定其不构成“怠于行使”,但债权人能够反证的除外。
引用本文(GB/T 7714)
俊雄 吴, 俊雄 吴. 法经济学视域下债权人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之认定[J]. 现代法学研究,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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