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 国家报告和非正式报告
摘要
这个单元的宗旨是向国家、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关于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这一程序的详细信息。《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其后,缔约国至少应当每四年提交一次报告,并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另外提交报告。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可对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补充,在报告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单元涵盖了国家报告和非正式报告的内容,以及它们起草报告、提交委员会和就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过程。
引用本文(GB/T 7714)
United Nations for Human Right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 国家报告和非正式报告[J]. United Nations eBooks,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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