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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

思雅 田

2020经济学Engineering被引 8开放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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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定合同诈骗罪财产损失中的范围,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处分财物时的交易目的得到实现且行为人存在反对给付的场合,应在构成要件层面,运用修正的客观损失说,排除财产损失的存在,否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坚持实质解释论指导下的客观损失说,从构成要件层面,能够更准确的区分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刑事法治发展层面,能够满足当代风险社会背景下不安全因素的管理需求,达到回应个体正义的目的。

引用本文(GB/T 7714)

思雅 田. 论合同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J]. 经济学,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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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https://doi.org/10.32629/ej.v3i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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