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库 / 文献详情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刑事责任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

卢宇Lu Yu娄瀚文Lou Han-wen

2019Engineering被引 1

出版方页面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之规定。该款属于法律拟制, 因此其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不属于第二款所规制之范围。第二款最大的作用是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本来的不作为、过失之行为拟制为故意犯罪。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不仅是共犯理论, 还包含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两种过失类型:共犯型与监督管理过失型。对于共犯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采取共犯理论加以理解:'危化品'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但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有故意; 认定行为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与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矛盾。而对于监督管理过失型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认定, 要采用监督管理过失之法理, 考察注意义务、结果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内容, 通过信赖原则限定其处罚范围。

引用本文(GB/T 7714)

卢宇, Lu Yu, 娄瀚文, 等.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刑事责任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视角[J]. 未知来源, 2019.

引文网络

参考文献与被引分析加载中…

DOI:https://doi.org/10.19366/j.cnki.1009-055x.2019.01.006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