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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决定》对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实施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邹明理

2006中国司法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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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1年零3个月,实施8个月,由于全国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良好的,成效是明显的,特别是在社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方面进展顺利,成绩突出。但由于《决定》本身的某些缺陷,颁行过程中个别问题的宣传解释有失准确,有关部门囿于权力与利益冲突,加之在四个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是对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业务范围“其他类”界限不明确,导致“登记无据”、“执业无凭”;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登记管理不统一,导致“多头管理”、“证出多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两个问题牵涉到司法鉴定管理的许多方面,严重影响着《决定》的正确、全面、深入实施,而将其视为当前管理中的两大瓶颈。本文仅就解决后一个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引用本文(GB/T 7714)

邹明理. 关于按《决定》对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实施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 中国司法,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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