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二选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我国竞争法的完善
摘要
腾讯公司2010年11月3日发布公告,要求同时安装了360软件的用户“二选一”,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根据我国现有的竞争法,该行为既不能被明确地认定为“垄断”,也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个事件中反应迟缓也体现了我围反垄断执法机制在面对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时需要改进。妥善解决类似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技术运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
引用本文(GB/T 7714)
苏祖贤. 腾讯“二选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我国竞争法的完善[J]. 中外企业家,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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