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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中心

林炜淞

2014职工法律天地:下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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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要明晰原告应有的主体资格,就要依循民事诉权这一根本理论,让实体这一范畴内的权利,获取特有的司法保护。实体权利及关涉的义务主体,若不适宜接纳这一诉权,则要预设诉讼担当。环境实体权利,要经由妥善配置,予以明晰并确认。各类组织在预设的范畴以内,行使对应架构下的诉权;个体在关涉利益这一范畴内,提起广义架构下的公益诉讼。若发觉了诉权冲突,则要预设督促起诉特有的搭配程序。

引用本文(GB/T 7714)

林炜淞.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中心[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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