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法差异性考察——以《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为分析视角
摘要
我国加入WTO后,签订了与国际投资相关的诸项多边和双边协议,先后修订了三资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形成了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同一调整对象仅因主体国籍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这种内外资企业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畀胜,笔者将以《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为分析视角,考察内外资企业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引用本文(GB/T 7714)
秦红嫚, 李标森. 内外资企业法差异性考察——以《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为分析视角[J]. 商场现代化,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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