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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缺陷和建议

李柳华

2013决策与信息:下旬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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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产生的费用应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承担,体现了立法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和对诉讼主体之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部分费用性质不明,交纳不明,保障体制较弱,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第十二条的分析,最终在立法上明确费用性质,规范收费机制,健全保障机制。

引用本文(GB/T 7714)

李柳华. 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缺陷和建议[J]. 决策与信息:下旬,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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