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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偏不倚 人情入理——清代光绪年间的一桩婚姻案件判例

胡剑

2008四川档案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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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清代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法、情、理。这里的所说的“法”是《大清律例》;“情”是指具体案件的情节、情况和人之常情;“理”是指天理,是人们为人处世时所遵循的、普遍适用的道理。清代民事审判中适用的规范,主要是情理,而不是法律。光绪18年(1892年)8月。四川南部县衙门受理的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就是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依据其案件的情理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

引用本文(GB/T 7714)

胡剑. 不偏不倚 人情入理——清代光绪年间的一桩婚姻案件判例[J]. 四川档案,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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