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出版自由”自主性原则的探讨
摘要
出版法为出版界翘首久盼。但“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主要分歧集中在“什么人可以办出版单位”问题上,关键的问题在于对出版自由的理解。出版自由是相对的。任何一个权利主体,在法律上都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出版法既要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又要设定自由的限度,都是以国情为根据的。出版自由又是发展的。如果仅因为今天的出版法对出版自由的体现尚不完善,就否定制定出版法的必要性,是不明智的。任何主权国家对出版自由的界定都是自主的,既不能照搬外国的“自由”,也不必硬去“接轨”,必须坚持自主原则,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法。
引用本文(GB/T 7714)
石峰. 关于坚持“出版自由”自主性原则的探讨[J]. 中国出版,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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