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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我国《劳动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杜钢建

1994兰州学刊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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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工作权与劳动基本权 在理论上,劳动权利可以分为工作权和劳动基本权两部分。 工作权也称劳动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从事劳动和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在近代,劳动权(工作权)观念的出现同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分不开。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圣西门、欧文和傅立叶等人都提出过劳动权问题。在社会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劳动权(工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19年德国的威玛宪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威玛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劳动权”或“工作权”一词。但劳动权或工作权主张却十分明确。1936年苏联宪法采用了“劳动权”一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劳动权成为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所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

引用本文(GB/T 7714)

杜钢建. 加强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我国《劳动法》存在的主要问题[J]. 兰州学刊,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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