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进行修改
摘要
去年,我县农业局驻欧庙镇农场有一名退休行医职工私自为该镇粮管所一名职工取环,引起了一起计划外怀孕事件。事发后,镇计生部门作了反映。由于涉及到农业部门,县计生委又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并建议县农业局对这名农场退休行医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镇政府给其以经济处罚。镇政府在研究处罚决定时出现了难题,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经济处分的含义搞不清。就此,镇政府咨询了市、县计生部门和司法部门,都没有得到圆满的答复。
引用本文(GB/T 7714)
陈治山. 建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进行修改[J]. 楚天主人,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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