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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调整边界的重构——兼评《证券法》第十条的适用

章一春翟丽媛

2011特区经济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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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了证券发行都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这使得在美国证券法中原本与非公开发行核准豁免相配套而设立,《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非公开发行一般性劝诱禁止的规定失去了继续存在的逻辑基础和实际效用。从发行核准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与行政监管收益成本两方面衡量,说明了我国建立证券非公开发行核准豁免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对公开发行的界定标准提出了重构意见。

引用本文(GB/T 7714)

章一春, 翟丽媛. 论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调整边界的重构——兼评《证券法》第十条的适用[J]. 特区经济,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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