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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12条的立法与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对象

林学飞

2011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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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2条将本条适用局限在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这一立法存在缺陷,缺乏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部分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立法将追诉时效不纳入到轻重比较的范围,但司法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溯及力,是错误的。"处刑较轻",包括法定刑和涉及刑的事项,还包括构成要件的改变,如果改成"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更好。

引用本文(GB/T 7714)

林学飞. 论刑法第12条的立法与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对象[J].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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