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
摘要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引用本文(GB/T 7714)
程啸. 《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J]. 中国房地产,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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