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资委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
摘要
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引用本文(GB/T 7714)
王新红, 谈琳, 周俊桦. 论国资委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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