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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为例

江钦辉

2013东南学术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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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通说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层次,其理论缺陷在于将生效等同于有效,无法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本文虽赞同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有效与生效三个层次,但认为学界不同学者主张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要么存在理论观点的错误或片面,要么存在理论论证的错误;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主张修正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在传统成立和“生效”(有效)之后增加一个生效层面,以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有效但未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厘清了司法实务的混乱。

引用本文(GB/T 7714)

江钦辉. 论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问题为例[J]. 东南学术,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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