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作品与职务作品(雇佣作品)的争鸣与评述
摘要
1 何为合作作品,大多数同志认为,合作作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有共同的创作目的,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构成合作作品必须具备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创作者们在主观上认识一致,或称为有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二是创作者们在实施创作行为时客观上的一致,或称为有共同创作作品的合同。总之,合作作品的成立,必须具备共同创作的合意和共同的创作行为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合作作品的这一定义强调了合作作品必须具备共同创作行为这一客观条件,亦即作者必须参与作品的构思,创作过程才能成为合作者。在此意义上,有人甚至干脆将合作作品界定为(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
引用本文(GB/T 7714)
刘国林. 关于合作作品与职务作品(雇佣作品)的争鸣与评述[J]. 法商研究,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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