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拍卖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摘要
1994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一号发布了《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这是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规范拍卖活动,加强各类拍卖市场的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拍卖市场的基本规章。它的出台给我国民法、民诉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必将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更高效率层次的拍卖法的出台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笔者认为《办法》仍存在一定缺馅,故针对其缺陷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办法》中仅规定了审批机关,而登记管理机关则未规定。随着拍卖业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拍卖市场的公司化管理将成为事实,有限责任公司应是其选择的最佳营运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它的当然登记申请机关; 二、限于部门规章,《办法》没有强制拍卖的规定。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卖得的价金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参照国外立法体例,我国当前宜制定强制拍卖的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引用本文(GB/T 7714)
安丰明. 对《拍卖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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