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范缺陷与完善
摘要
持有行为包括了私藏行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非法私藏行为不能归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归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此,立法中应当将“私藏”的表述删除。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犯罪化。这种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而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应当将爆炸物列入非法持有的犯罪对象。刑法中区分弹药与爆炸物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采用广义的弹药概念,将爆炸物归属于弹药含义之中。
引用本文(GB/T 7714)
黄大威.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范缺陷与完善[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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