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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法制:权利再造与制度重塑——以《开普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为参照

高圣平

2014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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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三大议定书反映了融资交易法制的最新发展。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保有租赁物权益的实质在于担保租金的清偿,但无须将其重构为担保交易。基于融资租赁交易与担保交易之经济目的的共通性,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应当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采取书面形式、出租人具有处分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出租人利益即构成公约所保护的国际利益,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国际登记采取声明登记制和物的编成主义,通过电子化的登记系统起着公示动产物权的作用。同一标的物之上竞存的物权依其登记先后确定优先顺位,但允许法定担保物权依缔约国的声明而取得相应的优先顺位。承租人出现约定或法定的违约情事,出租人可以在法院的同意之下,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并可在终局裁决之前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

引用本文(GB/T 7714)

高圣平. 中国融资租赁法制:权利再造与制度重塑——以《开普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为参照[J]. 未知来源,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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