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
摘要
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条款”.这是学界通说,其代表作为徐国栋先生所著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该书多次再版,是民法基本原则领域学界公认的经典和权威,本文就该书对学界这一通说展开反思。本文认为,将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定位为“立法——司法机关关系”问题,这种出发点有失偏颇;仅将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视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有悖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应在民法及民法学体系建构的高度重新定位。应结合当下中国的特殊语境对民法基本原则予以重新解读和阐释。
引用本文(GB/T 7714)
侯佳儒. 民法基本原则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论”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与徐国栋先生商榷[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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