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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与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民法通则》第93条或《民法通则》第109条的选择适用

唐楠栋蒋昆玲

2009改革与开放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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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我国几则案例着手,分析见义勇为的性质与无因管理的相关性,并通过比较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和109条对见义勇为者求偿范围的不同,得出结论:法院依据无因管理,则一般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适用109条则一般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故,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提出对自己更有利的请求,选择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或第109条。

引用本文(GB/T 7714)

唐楠栋, 蒋昆玲.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与见义勇为者损害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民法通则》第93条或《民法通则》第109条的选择适用[J]. 改革与开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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