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摘要
是否允许“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是涉及执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立法界、法学界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限定“辩护人”为律师的前提下,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立法精神,律师辩护的作用与意义,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地位与任务,以及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限制、剥夺与侵害的情况等几个方面,探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并进而对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的辩护职责、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与活动方式,提出若干原则设想,以考察律师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活动的可行性。
引用本文(GB/T 7714)
陈飙. 论“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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