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证明“过去已经存在的遗嘱”——对《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的几点看法
摘要
第8期刊登的一文,因某县公证处于事后为梁母确认其丈夫生前所立录音遗嘱的真实性而被法院认定公证书无效一案,阐述了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公证处证明的是过去发生的录音遗嘱的真实性,违背了公证证明应遵循的‘直接证明原则'.
引用本文(GB/T 7714)
唐顺奎. 公证处可以证明“过去已经存在的遗嘱”——对《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的几点看法[J]. 中国公证,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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