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摘要
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引用本文(GB/T 7714)
韩世远. 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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