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威力——解决“长城”商标拥有权归属的依据
摘要
一场旷日持久的“长城”商标纠纷案,终于于1991年底,以苏州电扇总厂继续拥有使用权而最终了结。“长城”商标的电风扇在17个国家的外销权由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有偿转让给我厂。反之,如这归属权确定给对方的话,则我厂已沿用20年之久的“长城”这一驰名商标将要失去,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那么是依据什么,使我厂在纠纷中获胜的呢?是档案,这张有力的王牌,在这里发生了巨大的威力。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1981年,因苏州电扇厂和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都注册使用了同一“长城”商标,被有关部门列为混同商标,提出应予清理。当时由国家工商局作出了长城牌电扇商标按两本帐处理的意见。即:工方享有内销专用权,贸方享有外销专用权。1985年因长城内外销
引用本文(GB/T 7714)
周瑞珍. 档案的威力——解决“长城”商标拥有权归属的依据[J]. 档案与建设,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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