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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樊艳霞
2008犯罪研究Engineering被引 0
摘要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引用本文(GB/T 7714)
樊艳霞. 浅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J]. 犯罪研究,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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