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撤销权
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符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种撤销权,是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在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就该撤销权
引用本文(GB/T 7714)
郭晓飞. 论地方人大对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撤销权[J].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1991.
引文网络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