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既、未遂的认定
摘要
[案情]2009年5月,A乳业公司经理苏某与B乳业公司经理赵某商议.将私藏在A公司的被客户退回的23.425吨奶粉运至B公司.换上B公司的包装、打上伪造的生产日期和批号,销售金额为28.11万元。经检测该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09年11月,赵某经无业人员郭晓利介绍从个体户田满处收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无标识奶粉8吨,将其中2吨奶粉做回化处理.苏某在明知该批奶粉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剩余奶粉重新更换包装.
引用本文(GB/T 7714)
刘君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既、未遂的认定[J]. 中国检察官,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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