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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

牟歆

2006天津检察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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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引用本文(GB/T 7714)

牟歆. 谈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J]. 天津检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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