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拟制自认之构成及其法理——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
摘要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引用本文(GB/T 7714)
张友好. 论拟制自认之构成及其法理——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J]. Acta Scientiarum Naturalium Universitatis Sunyatseni, 2006.
引文网络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