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银行法》中违规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摘要
(一)《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条规定有以下不足:
引用本文(GB/T 7714)
王富贵, 高红莉. 完善《商业银行法》中违规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J]. 山西金融,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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