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本名签名规定质疑——《票据法》第7条修改之我见
摘要
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至少应具备3个形式要件,即票据记载、票据签章、票据交付,而票据签章则“为各种票据行为之共同方式,且属绝对不可欠缺”之形式要件。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第7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引用本文(GB/T 7714)
赵新华. 《票据法》本名签名规定质疑——《票据法》第7条修改之我见[J]. 法律适用,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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