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破产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以我国《破产法》第31条为分析对象
摘要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入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
引用本文(GB/T 7714)
房绍坤, 王洪平. 试析破产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以我国《破产法》第31条为分析对象[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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