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主体。最近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主体的表述较《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更加精确。对依照法律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那么,为什么“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呢?因为现阶段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既包括全民所有制,也包括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利用职权贪污公共财产,自然也构成贪污罪。当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之中,各种经济实体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怎样把握集体
引用本文(GB/T 7714)
伊华. 谈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问题[J]. 法学杂志,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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