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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非转经”的法律控制

屈茂辉Min Liu

2012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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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已逐渐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福利的工具,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严格控制。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所确立的原则,在制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法》的过程中,应明文禁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非转经"行为;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应笼统地认为事业单位都可以从事"非转经"活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类型加以确定。对于事业单位从事与其性质和职能不相悖的"非转经"行为,亦应施以严厉的监督。

引用本文(GB/T 7714)

屈茂辉, Min Liu.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非转经”的法律控制[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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