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摘要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引用本文(GB/T 7714)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J]. 机电安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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