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
摘要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大量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的"程度性动词",这些"程度性动词"的使用,取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的权利这一"积极权利"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性文件在条文中使用"程度性动词",正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弹性需要。
引用本文(GB/T 7714)
沈寿文, 董迎轩. “程度性动词”的使用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保障——对民族区域自治若干法律性文件文本的比较分析[J].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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