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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以奸论”考

Fang Li

201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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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引用本文(GB/T 7714)

Fang Li. 唐律“以奸论”考[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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