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新司法解释对《刑法》“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以作为司法鉴定的药品检验为中心
摘要
目的重点为药品检验机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提出了建议。方法对相关药品检验机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需进一步分析的几个问题及如何正确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进行了阐述。结果与结论最新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做出了新规定,提高了认定的可操作性。其赋予药品检验机构的司法鉴定职能扩大了法官的裁量空间,减少了鉴定机构的认定难度。尽管解释在鉴定程序启动、鉴定效力等方面还不完善,但对于提高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效率,仍具有积极意义。
引用本文(GB/T 7714)
舒融, 黄小波, 杨昭鹏. 浅议最新司法解释对《刑法》“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以作为司法鉴定的药品检验为中心[J]. 中国药事,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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