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相关规定
摘要
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是维护公益、保障拍卖公信力之所需,但是,全面采用“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它有过分保护拍定人利益而牺牲第三人利益之虞。我国应当在坚持采用“公法说”的前提下,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以合理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引用本文(GB/T 7714)
卢正敏, 齐树洁. 论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相关规定[J]. 现代法学, 2010.
引文网络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