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从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开始
摘要
宪法解释应当以何种方式展开是中国宪法学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通过对美国1793年确立的“禁止咨询意见”原则的探究可知,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必须与宪法解释机关的功能相适应。虽然各个国家确立了不同的宪法解释模式,但基本上都体现了“功能适当原则”。中国现有体制下的宪法解释只能适用抽象解释的模式,宪法解释程序的建立也必须以此为前提。
引用本文(GB/T 7714)
张翔. 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从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开始[J]. 学习与探索,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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