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
摘要
从司法权本身的规律看,能动与被动是司法的一体两面,司法的被动性更多只是对司法的某个阶段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整体价值判断。就整个司法运作过程,整个司法权行使而言,积极能动是主要方面,消极被动是次要方面。因此,能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都决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应当是能动司法,这也是时代发展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
引用本文(GB/T 7714)
江必新. 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J]. 新华文摘,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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