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析再婚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权——兼和舒炼、余年凤同志商榷
摘要
《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发表了舒炼、余年凤同志《试析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文(以下简称《试析》),对我国继承法中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这一法律规定,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读后获益非浅。但是对《试析》中提出的“丧偶儿媳、女婿必须在短时间内没有再婚”这一继承遗产的“必要条件”,笔者却不敢苟同。
引用本文(GB/T 7714)
童平宇. 也析再婚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权——兼和舒炼、余年凤同志商榷[J]. 法学评论,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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