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情况说明”证据能力之再思考——以“两个证据规定”和2013年《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摘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因其法律性质定位不明,证据能力界定不清,证明力评价标准随意,致使其正当性饱受质疑。借助于类型化分析方法,通过精细地实证考察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状态,可以将情况说明模式化为五种实然类型。以此为基础,结合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据体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情况说明发挥作用空间不仅涉及严格证明事项,而且往往涉及自由证明事项。因此,探讨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首先需以界定严格证明之范围为前提,就此可结合关键性标准与争议性标准进行考量。在严格证明下,结合对情况说明的性质和特征的审视可知,与其将情况说明归属于证人证言,不如将其归属于侦查笔录更为适宜。情况说明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笔录,应满足相应的形式要求和调查方式要求,否则不具有证据能力。
引用本文(GB/T 7714)
郭晶. 刑事诉讼“情况说明”证据能力之再思考——以“两个证据规定”和2013年《刑事诉讼法》为背景[J]. 研究生法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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