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库 / 文献详情
中国大陆“公屋制度”的两难选择
鲁宁
2010社会观察Engineering被引 0
摘要
各国各地方政府,都有义务确保城市(镇)居民居者有其屋,但是该“屋”不是国内普遍推出的经适房——居者经一定的申请、审查程序获得该“屋”的阶段性居住权,而不是不动产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简言之,该“屋”不能作为商品在楼市上作买卖交易。
引用本文(GB/T 7714)
鲁宁. 中国大陆“公屋制度”的两难选择[J]. 社会观察, 2010.
本站仅收录题录与摘要供学习参考,全文版权归属出版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