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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公屋制度”的两难选择

鲁宁

2010社会观察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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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国各地方政府,都有义务确保城市(镇)居民居者有其屋,但是该“屋”不是国内普遍推出的经适房——居者经一定的申请、审查程序获得该“屋”的阶段性居住权,而不是不动产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简言之,该“屋”不能作为商品在楼市上作买卖交易。

引用本文(GB/T 7714)

鲁宁. 中国大陆“公屋制度”的两难选择[J]. 社会观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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