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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紧张视域下“大调解”对法院司法的影响

刘澍Liu Shu

2014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Engineering被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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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结构性紧张的风险时期。“大调解”与法院司法之间也存在着结构性紧张问题,而时下强化以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在社会纠纷总量控制方面已经失败。此种结构紧张局面形成的原因在于:立法上,制度供给不足;政治上,过于强调权力的单边治理;观念上,陷入了精英主义的泥潭。按照纠纷解决学之逻辑,破解此种结构紧张的出路在于:从长远看,在顶层设计中,应以法院司法为中心构造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在近期安排中,法院要坚持保守的司法能动主义,服从并配合党政机构集中资源解决社会纠纷。

引用本文(GB/T 7714)

刘澍, Liu Shu. 社会结构紧张视域下“大调解”对法院司法的影响[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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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https://doi.org/10.11835/j.issn.1008-5831.2014.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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